会计系专业岗位实习补充规定
一、未按计划完成实习,给定成绩与学分按以下细则执行。
1.专业岗位实习期间,请假手续齐全,病假累计未超过4周、事假累计未超过1周,之后回到岗位,完成相应的实习任务后,原则上记及格以上成绩,取得相应的分数和学分;
2.专业岗位实习期间,请假手续齐全,病假累计超过4周、事假累计超过1周者,本次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,无相应学分;
3.专业岗位实习期间,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离岗者,本次实习成绩以零分计,无相应学分。在此过程中无视实习指导老师、辅导员的教育与要求,态度恶劣的,除本次实习成绩以零分计、无相应学分外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二、未取得实习成绩与学分,可按以下办法申请重新取得成绩与学分。
在实习之后、毕业之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以取得相应实习成绩与学分:
1.以自己为第一主持人参加各类竞赛取得省级三等奖(含)以上奖项者;
2.以自己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一篇以上者;
3.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,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、奖励。
以上规定仅为重新取得实习成绩和实习学分的替代办法,不得作为素质拓展实践活动学分重复计算。
本补充规定从2017年9月5日起执行,由会计系党政联席会议解释。
忻州师院会计系
2017年9月5日